根據《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》第四章第十四條規定:“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,不得通過報刊、電臺、電視、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、報告會、分析會和布告、傳單、手機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,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。”
根據《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》,金斧子只對”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,且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”的個人或”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”的機構推介相關私募投資基金產品。